上海理工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学分认定实施细则
上理工继教〔2020〕 4号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学分认定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课程学分认定包括学生在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学校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、国家开放大学及其直辖下属教育机构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,以及各类职业资格证书。
第三条 学历课程学分和语言类证书有效期为入学前四年,各类非学历证书的有效期八年。如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,按证书规定的有效期执行。
第四条 用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,应当持有在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网站中公布的证书。申请学历课程学分转换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课程内容基本相同。
(二)课程属于相同或者更高层次。
(三)课程学分相同或更多。
第五条 本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形式记载,课程学分认定的成绩注明“免”。
用于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学历课程按原成绩记录,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成绩一般按80分记载。用于申请免修的课程或职业资格证书如有其他成绩形式,参照下表进行转换:
等级制 | A | B+ | B | B- | C+ | C | D | F |
五级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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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优 | 良 | 中 |
| 及格 | 不及格 |
两级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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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合格 |
| 不合格 |
百分制 | 95 | 90 | 85 | 80 | 75 | 70 | 60 | 50 |
CET4/6 | 80(笔试成绩≧425) |
第六条 课程学分认定的申请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,申请材料包括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、课程成绩单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。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,一经查出,按照《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处理,取消奖学金和各种评优资格。
第七条 课程学分认定申请未通过前,学生不得自行终止课程修读。课程学分认定申请通过后,课程予以课程学分认定,学费不予减免。
第八条 准予认定的课程和职业资格证书,学生可自愿申请存入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。
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上海理工大学高等成人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实施细则》(上理工〔2017〕183号)同时废止。